01.

投資金額超過NT$15億元者
投資計畫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核准
依經濟部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五條,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NT$15億元者,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(甲表),並檢附相關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。

01.

投資金額低於NT$15億元者
完成投資後(投資後6個月內)取得投審會核備
依經濟部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九條,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NT$15億元以下者,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 申請核備,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,並檢附相關文件(乙表),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新南向國內企業融資保證專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