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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金額
超過
NT$15億元者
投資計畫
先取得
經濟部投審會
核准
依經濟部
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
第五條,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NT$15億元者,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(甲表),並檢附相關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。
投資金額
低於
NT$15億元者
完成投資後
(投資後6個月內)取得投審會
核備
依經濟部
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
第九條,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NT$15億元以下者,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 申請核備,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,並檢附相關文件(乙表),報主管機關備查。